商標是否會被駁回與商標是否可以使用存在一定關聯(lián)同時也有差異。企業(yè)申請商標的目的是為了讓自己的商業(yè)標識能夠獨占使用。未注冊商標的標識在使用時需要考慮到該標識是否可以合法使用。
根據(jù)商標被駁回的理由,可以分析出三種情況:
一、如果商標的申請違反《商標法》中關于商標禁用的條款,那么該商標在駁回后繼續(xù)使用肯定是違法行為。
(一)法律規(guī)定
《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 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 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二)違法風險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操作建議
商標在使用之前需要評估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禁用條款。如果存在該風險建議在商標注冊之前暫不使用,避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二、如果商標因為缺乏顯著性被駁回,該標識可以繼續(xù)使用,但是不能獨占使用。
(一)法律規(guī)定
《商標法》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二)法律風險
《商標法》關于違反十一條的行為未做出違法處罰的明確規(guī)定,因此使用缺乏顯著性的詞作為商標,不會因為《商標法》違法而導致處罰。但是需要關注的是,可能會存在違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三)操作建議
在商標使用之初,可以評估該商標缺乏顯著性的風險。如果風險較高,建議做好以下幾件事情:
(1)評估下該標識是否構成違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2)對商品的外觀包裝進行專利和或著作權保護,避免被同行抄襲。
三、如果商標因為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而被駁回的,需要綜合判斷商標侵權風險決定是否繼續(xù)使用。
(一)法律規(guī)定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二)違法風險
(1)商標權利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罰款,扣押侵權產品等;
(2)商標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商標侵權,并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3)如果商標侵權行為符合刑事立案標準,公安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批捕,并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三)操作建議
商標因為與在先商標近似而被駁回的,需要通過雙方的商標使用情況綜合評估商標侵權風險。在律師建議下規(guī)避侵權風險。
(1)在先商標未發(fā)現(xiàn)權利人的使用。建議對該商標提出除權的行政申請,爭取通過除去在先權利而獲得商標權利。
(2)在先近似商標已經被使用。可以使用存在侵權風險。應當在使用過程中明顯區(qū)分與在先的使用情況,確保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和誤認,避免存在侵權惡意。
(3)在先相同商標已經被使用, 該種情況被訴侵權的風險最大,建議更換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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