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共存同意書》旨在處理兩個主體分別享有兩件相同/近似商標的特殊情況。在后相同/近似商標申請后,將遭遇駁回。后續(xù)將會產生商評委受理的駁回復審案件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的行政訴訟案件。
對于商評委受理的駁回復審案件,商評委認定《商標共存同意書》有違《商標法》“禁止混淆和誤認”這一法理,即存在兩個主體都為獨立的市場經營者,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就相同/近似商標的提供者來源于兩個主體,必然會導致混淆和誤認,《商標共存同意書》明顯有違社會公共利益和《商標法》法理。因此,商評委在審理駁回復審中,對于提供《商標共存同意書》的效力,商評委并未認可。
對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的行政訴訟案件,法院多會認可《商標共存同意書》的效力,因法院考慮,商標權為私權,如權利人主動放棄其獨占權利,是對私權的處置,應予認可。因此,法院階段,近年來,對于《商標共存同意書》相關的行政案件,80%左右會予以認可。
需注意的是,無論法院還是商評委對于《商標共存同意書》的態(tài)度并非一成不變的,可能隨著法律制度的健全、隨著案件類型及證據(jù)的多樣化,《商標共存同意書》的證明力及被采信度都將發(fā)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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